104/02/11-【營所稅】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舉例說明】
國稅局於查核某生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其他費用中每月列報污水處理費約8萬元,惟9月突增加為200萬元,經查其計費說明表內容,除當月符合水準標準之污水費外;另加計因異常排放廢污水違規行為加重違規使用費150萬元,經核該違規使用費,係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某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所處之罰鍰,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而予以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