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刻意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銷稅,當心遭補稅及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補徵應納稅額。所以只要是未申報或者刻意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銷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舉例說明】
甲君101年1月購入臺中市土地,於102年3月以660萬元出售該土地給乙君並訂定銷售契約,依照法令規定,甲君應以實際銷售價格660萬元,並以持有該土地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適用稅率10%計算申報繳納特銷稅66萬元(660萬元x稅率10%),但是甲君為了減輕租稅負擔,故意將銷售價格申報為土地公告現值250萬元,計算申報特銷稅25萬元(250萬元x10%)。由於該土地遴近區域實際成交價格均較甲君申報特銷稅銷售價格250萬元為高,且甲君與買受人乙君買賣合約書所載土地銷售價格與買受人乙君支付價款均為660萬元,甲君刻意短報該土地銷售價格410萬元(實際銷售價格660萬元-申報銷售價格2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依法補徵特銷稅41萬元(短報土地銷售價格410萬元x稅率10%)及處3倍以下罰鍰。

對於民眾刻意藉由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規避特銷稅案件,將會加強查核,一經查獲有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再次提醒可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