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9-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資料,行政機關應視資料內容,決定得否提供

有關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或複印行政處理過程中之相關資料時,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決定是否提供。

甲商號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提起訴願前,向國稅局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有關復查決定書之復查卷宗、復查決定之會議紀錄及核定通知卷宗等3項檔案,其中請求提供復查決定之會議紀錄部分,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檔案法第17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係屬國稅局作成系爭復查決定前之內部作業文件,參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立法說明略以:「政府機關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關最後決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例如對有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自不在限制範圍內」等語,該規定使機關內部得為詳實之思考辯論,形成妥善決策,且該作成決定前之意見溝通或文件,是否因公益而有必要准許公開或提供,行政機關應有裁量權。是以,該商號請求提供復查決定之會議紀錄部分,依前揭規定無法提供。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之情形外,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

特別呼籲,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或複印行政處理過程中之相關資料時,行政機關應依規定判別得否提供,請民眾注意不要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