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3-訂定「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為強化酒販賣場所之管理,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財政部爰發布訂定「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並將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要點如下:
一、規範販賣酒品得以設置專區或專櫃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專櫃字樣、「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交通部所定禁止酒駕警示圖等警示圖文,另就警語字體大小及標示方式加以規範,以發揮警示效果。(第2條)
二、規範展示陳列酒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1公尺以上,以避免誘使兒童及少年購買酒品。但於結帳處後方為酒品展示陳列、營業面積小於6平方公尺或為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之。(第3條)
三、考量料理酒類係專供烹調料理用,應陳列於調味用品區,及專營販賣菸酒及其相關商品之場所,主要空間係作展示陳列酒品使用,無區隔酒品專區、專櫃之必要,且依新修正之本法第35條規定,該販賣酒品之場所亦應於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標示警示圖文,爰排除其適用本辦法。(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