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9-【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自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以來,已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查核,近來發現民眾利用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經查獲後,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

銷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特銷稅。縱使當事人於不動產銷售時營造形式上符合免徵特銷稅之情形,但若依實質課稅原則觀之,並未符合免徵特銷稅之規定時,仍須補稅並處罰。

【舉例說明】
甲君本身名下原有購買取得之臺北市1處房地,101年12月再購入新北市1處房地,於是安排將新北市房地於102年4月贈與名下未有不動產之小姨子乙君,乙君隨即於102年6月出售該房地,售價2,000萬元。國稅局核認本案甲君為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地,利用贈與方式予乙君,再由乙君出售該房地來獲得免徵特銷稅之租稅利益,實質上甲君仍係新北市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遂按銷售價格依稅率15%計算補徵甲君特銷稅額300萬元,另處以1.5倍罰鍰。

民眾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