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7-【欠稅執行】欠稅不繳,還得負擔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

陳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寄出的通知單,但為什麼通知單除了原來欠繳6,000元外,還要繳納滯納金900元、利息10元及執行必要費用?

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如在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滯納金及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之滯納利息外,尚需負擔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費用。

所稱執行費用係指因強制執行直接所生之費用,包括執行機關寄發通知文書所需郵資、拍賣所需指界、查封鑑價及測量費用等,本件陳先生移送執行所發生之執行必要費用,依規定仍須負擔,始為繳清結案。

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欠繳應納稅捐,請於期限內儘速繳納,方能免除負擔滯納金息及後續之執行必要費用,避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