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1-【欠稅限制出境】欠稅限制出境規定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稅捐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民眾一旦被限制出境,因限制出境未逾5年期限者,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或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款未繳清前,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的。
籲請民眾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不僅徒增滯納金息負擔,還要面臨財產禁止移轉處分,及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破壞出國度假的好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