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4-【貨物稅】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之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適用標準

為使油電混合動力車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與節能減碳立法意旨相符,財政部重新檢討該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並於今(4)日發布令釋,訂定油電混合動力車適用前開減半減收貨物稅規定之標準。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有關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發展電動車輛,減少能源消費及減低空氣污染之政策目的。鑑於貨物稅屬特種銷售稅性質,高價、排氣量較高之油電混合動力車非一般消費貨物,其油耗值及碳排放量倘較一般汽油車為高,節能減碳效果有限,如予減徵貨物稅有違立法目的及租稅公平原則。

為落實立法意旨,經會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交通部共同檢討並取得共識,重新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徵收貨物稅,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標準:
一、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二、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
三、油耗值達19公里/公升。
四、碳排放量在120公克/公里以下。

並同時廢止該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財政部指出,自該令發布日起,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油電混合動力車,須同時符合上述4項標準始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之適用,以落實該法條節能減碳之立法意旨,並促進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