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4-【退稅抵繳欠稅】退稅款應先抵繳欠稅

為加強清理欠稅,現行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彙整全國欠稅資料,並建立全國國稅及地方稅退稅抵欠機制,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各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所滯欠之稅款,將會全數先按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依序抵欠。

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退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核受退稅人是否有欠稅,並查明該筆欠稅是否應該辦理抵欠。如經確認係屬欠稅,即依規定辦理抵欠,同時將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連同抵繳後剩餘之退稅支票一併郵寄送達受退稅人。

【舉例說明】
臺北林先生向臺北國稅局申請退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溢繳稅款10萬元,經國稅局透過全國退稅查欠系統,發現林先生在高雄積欠100年度綜合所得稅6萬元及100年度房屋稅1萬元,於辦理抵繳積欠後,僅剩餘溢繳稅款3萬元,故稽徵機關在抵欠完成後,會寄發3萬元退稅支票連同退稅抵繳通知書及證明書給林先生。

非同一納稅主體之應退稅款與欠稅不得抵繳,惟資本主個人與獨資組織之納稅主體為同一人,故其退稅款與欠稅款可以互相抵繳。若納稅義務人對退稅情形有疑義,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