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8-【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孳息之補充保費,不得列為信託費用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代為扣取繳納信託財產孳息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尚非屬其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之相關費用,而係屬受益人繳納之健保費用,故不能自信託財產孳息收入中減除,惟受益人可於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該筆健保費用。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保險對象為個人,因信託財產專戶並非健保保險對象,自無該項費用之發生及扣除。國稅局說明,日前於查核某信託申報案時,即發現受託人就所代為扣取繳納信託財產孳息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列為該信託財產收入之費用,致短計信託所得並短開憑單,已使受益人減少其納稅義務,業經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