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7-【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部分樓層供出租使用之透天厝,要申報繳納特銷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雖僅有一戶透天厝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但如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並於2年內出售該房地時,應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5月以3,000萬元購入逢甲學區之4層樓透天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因當地租屋市場供不應求,甲君先將房屋2至4樓裝潢隔間成套房,分租當地學生,再伺機出售。因該房屋交通便捷市場價格飆漲,甲君遂於102年4月以3,600萬元出售。由於甲君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出租給學生使用,不符合特銷稅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應按出租樓層合計數占總樓層數之比例3/4計算銷售價格2,700萬元(3,600萬元×3/4),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15%計算特銷稅405萬元。甲君須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特別提醒,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除應辦竣戶籍登記外,且須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適用特銷稅第5條第1款規定排除課徵特銷稅。如果該房屋為透天房地,於出售時,有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之情形,應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