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30-【出售資產損失】營利事業申報出售資產損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

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差額列為出售資產損失,惟應以實現者為限。

某營利事業申報出售海外連動債券損失2億餘元,發現該海外發行連動債券公司已向法院聲請破產進入重整程序,陸續處分財產對債權人進行款項分配,截至申報日止尚未完結,惟該公司以與仲介商海外投資公司間達成協議時點,誤為已處分該債券,申報出售資產損失,由於被投資公司重整程序尚未完結,應屬於未實現之損失,致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出售資產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