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5-【營所稅-交際費】商品票券轉送他人使用,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帳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配合推展觀光活動發售商品票券,如轉送他人使用,係為改進營利事業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提昇企業形象,具有招待客戶或當禮品餽贈等交際應酬性質,應以交際費列報。

提醒營利事業,利用自身發售的商品票券,送予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報於相關科目,不可因已超過限額規定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