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7-【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為逃避繳納特銷稅而利用無屋之第三人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小心得不償失

為健全房屋市場,同時照顧民眾自住及換屋需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惟若經查獲,為符合該規定而利用無屋之他人名義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
某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地贈與沒有房屋的第三人後再行出售,經國稅局查獲甲君係居於實質所有權人地位,主導處分這棟房地的產權及享有出售利益,除補徵稅捐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甲君雖主張他是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系爭房地,不是為了賺錢炒房,況且他已補繳了特銷稅,卻還要繳高額罰鍰,有違比例原則。但是國稅局發現甲君的情形並未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而是甲君為規避逃漏特銷稅,利用第三人名義出售,所以應受責難程度較一般非利用他人名義出售者為高,自應論處較高額之漏稅罰,因此駁回其復查。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