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9-【綜所稅-薪資特別扣除額】同年度有受領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不可與薪資所得併同計算後列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除

個人同年度有受領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其執行業務所得可否與個人薪資所得併同計算後列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除?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在所得稅法的定義,是完全不同的所得類別;前者係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而後者指的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此二種所得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領有薪資所得者最高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000元,若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該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另執行業務所得,係按全年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其成本費用亦可按設帳並保存憑證方式列舉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費用率核算。

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扣除,至於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也可以按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報,二種所得類別確屬不同,計算所得額基礎亦不同,不可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