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就讀臺南某大學的妹妹,是不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人每年教育學費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此項扣除額。換言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需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父母才可以列報扣除,王小姐是無法列報妹妹的教育學費扣除額。
進一步說明,原則上,只有父母才能列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5歲以下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為減輕隔代教養的負擔,財政部在107年5月發布解釋令,放寬規定為父母如均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子女,而由祖父母實際扶養並列報孫子女免稅額者,祖父母也可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最後特別提醒民眾列報多項扣除額時,要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