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不滿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適用上述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受扶養親屬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民眾常常誤解只要是「就學中」的扶養親屬皆可適用,導致日後補稅情況發生。
常犯類型有:1.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在職進修
2.扶養就學中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
以上情況並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考量隔代教養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07年5月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由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財政部2018.05.02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
主 旨: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規定。
詳細內容: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