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有關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原則上僅限父母親扶養子女始可申報減除,但考量隔代教養之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07年5月發布解釋令,若孫子女之父母親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無法行使扶養義務,需由祖父母實際扶養、照顧孫子女之生活起居者,祖父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孫子女時,可同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進一步說明,除死亡情形可由稽徵機關查詢依戶籍登記資料,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認定。
特別提醒,在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納稅義務人有申報扶養孫子女者,可自我檢視有無符合該解釋令適用範圍,別忽略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