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現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他親屬列報為子女,並列報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致發生虛列扣除額之情形,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是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且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才可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如果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若受扶養者非為子女,即不得列報該項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君自103至105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受扶養親屬A君為子女,同時列報專屬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嗣經國稅局透過戶政系統查得A君非甲君之子女,因甲君連續3年將其他親屬列報為子女,各年度均虛列A君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該等年度均短漏所得稅額,除補徵稅額外,均應按各該年度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相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之義務,民眾若發現申報時有前述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及補繳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