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6-【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拍賣取得房地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日
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民眾若取得非自用住宅之房地且於取得後2年內出售,於銷售時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之奢侈稅,起算時間依據奢侈稅規定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惟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103/10/06-【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拍賣取得房地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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