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2-【寄存送達】稅捐稽徵機關稅單可以寄存郵局以為送達,雖未於郵局通知期限內領取,仍已發生送達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即已生送達效果

【舉例說明】
納稅人甲君,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遭該所剔除,核定補徵稅額5萬餘元,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後親至該所查詢,經查甲君住居所無人簽收且就業處所拒收稅單,只能再對住居所為送達,於103年4月12日寄存送達。甲君主張在外工作,致無法前往郵局領取郵件,未收到稅單,不應加收滯納金等語。本件送達程序並無不合法,甲君主張並不可採,欠稅人若是拒不繳納,行政執行署將對其每月薪資債權扣取一定比例之金額,亦會對其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如未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者,滯納期滿後,該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