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30-【滯納金】民眾收到各類國稅繳款書如逾期繳納稅款,應至何處繳納?如何計算滯納金?
常有民眾於收到各類國稅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在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直到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依稅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收到各類國稅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於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