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6-【營所稅-呆帳損失】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未提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等核發之證明文件,債權人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等,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其債務人居住國外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等,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其所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函復,憑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尚非由駐外單位出具呆帳損失之證明。
【舉例說明】
國稅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600餘萬元,惟因該公司之債務人居住在國外,且甲公司無法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單位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故無法據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該局乃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