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0-【營所稅-外銷損失】列報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無需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已於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除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變革,對應調整相關稅務會計處理原則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化便民,此次修正查核準則也同步放寬多項措施。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有關外銷損失之規定,施行已逾15年,為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自50萬元調升為90萬元,以資簡化便民並愈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