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8/29-【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常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型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常見民眾因不諳規定遭補稅裁罰,該分局將常見違章類型整理如下: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未將戶籍遷入致未符自住房屋規定。

二、所有權人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不知依據規定,戶籍應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包含契約訂定日當日)遷入,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

三、誤認只要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自住房屋規定。依據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

四、納稅義務人出售農地及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五、誤認只有銷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才需課徵特銷稅,依據規定,只有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方可排除免課特銷稅,故銷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六、不清楚「持有期間」之計算。依據規定,持有期間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