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5-【欠稅執行】國稅局全力追查欠稅人隱匿或移轉財產,小心遭管收

欠稅案件經移送法務部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常遇有納稅義務人已無所得及財產可供執行之情形,如經核發債權憑證,則逾徵收期之欠稅案件恐被註銷。為避免國庫損失,國稅局本(103)年度特別訂定「加強欠稅追討計畫」,運用查核資金流程、財產異動等資料,掌握欠稅人隱匿的財產及所得等確切事證,除透過司法訴訟程序爭取執行名義外,並密切與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合作,促使執行無著之欠稅案件陸續徵起3,000餘萬元。

【舉例說明】
中區國稅局近期透過多方跨機關資訊,積極追查欠稅人隱匿或移轉之財產,其中一件更因追查有成,進而一舉徵起近千萬元稅款。該欠稅案件為轄內甲君因滯欠綜合所得稅,經查調甲君數年所得資料,發現甲君歷年均有多筆財產交易所得,惟利息收入卻未相對增加,顯非無力繳納,恐有脫產或隱匿資金之虞。經進一步分析甲君稅款開徵年度的所得,查得某公司給付之利息收入,於是請該公司說明款項之性質並提供相關資料,因此發現甲君出售房地並委由該公司辦理不動產之履約保證事宜,成交價金扣除成本費用尚結餘2,800萬餘元,該款項已匯入甲君銀行帳戶,經查調其銀行資金往來明細資料,發現該款項於短期間,以現金提領,規避資金流向之查核,存款餘額僅剩14萬餘元,將相關資料交給轄區執行分署,並由執行分署與國稅局共同約詢,甲君唯恐遭留置甚至管收,迫使其立即通知友人開立支票清償部分稅款,並允諾剩餘欠稅款將儘速繳清,本案已順利徵起近1,000萬元稅款。

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上的管收,經查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法定管收事由。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後,管收期間最長為3個月,如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仍得再行管收。
(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 顯有逃匿之虞。

(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特別提醒欠稅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欠稅,將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密切配合,持續合作追查欠稅人及關係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查得欠稅人有繳納能力,而故意不繳稅或有隱匿財產事證,將聲請拘提管收,籲請欠稅人應依法繳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規避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