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4-【欠稅執行】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之欠税,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定執行期間內仍將依法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甲君收到稅款繳款書之繳納期限至98年9年30日止,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9月30日,因甲君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國稅局於98年11月20日已移送執行,且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中,依前揭規定,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不得註銷,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欠稅人財產依法並無不合。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積欠稅款者,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必繳納,致遭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定執行期間內強制執行,影響個人形象,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