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5-【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持有2年以內短期限制建築之重劃中土地,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相關規定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或限制建築,但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因為是屬於短期限制建築,所以與依法不得建築的土地性質不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的土地,仍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君101年2月因贈與完成移轉登記取得臺中市重劃中土地,在10天後的2月11日,馬上與買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出售這筆受贈土地,買賣總價為1,500萬元;甲君未申報繳納特銷稅,認為該土地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載,為整體開發地區,且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其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因臺中市政府正辦理重劃作業及工程施工中,而不宜核發建築執照,所以非特銷稅條例規定得核發建照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該不是特銷稅條例的課稅範圍。但是按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於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課稅。所以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重劃中土地,應適用15%稅率,依特銷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225萬元。
進一步表示,重劃中都市土地,雖有1年6個月的限制建築期間,但因為是屬短期限制建築,所以具有潛在開發價值及增值利益,很容易成為短期炒作標的,且實務上也常有短期頻繁買賣的情形,與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自屬有別。另外,財政部還特別規定,所有權人出售重劃中土地,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101年6月1日以前者,可准予補稅免罰。
同時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重劃中土地,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情事,如果有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