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以預定買賣協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當心遭補稅及重罰

民眾為規避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地應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與買方簽立預定買賣協議,並延後簽訂銷售合約,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稅外,最高可處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甚至可移送偵辦刑責。

【舉例說明】
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買方乙君簽訂預定買賣協議,協議於該房地持有滿2年後才簽訂正式買賣契約,買賣價款1,250萬元,先收取乙君訂金450萬元,甲、乙雙方並另外簽訂1份租賃契約書與借屋裝修承諾書,以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上免徵特種貨物或勞務稅之要件。惟國稅局核算自甲君登記取得至簽訂協議書之日為止,持有期間僅1年2個月,核認甲君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乃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補稅125萬元,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

特別提醒,以預定買賣協議之方法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僅風險高且代價大,買方不大可能配合,若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透過資金流向及相關文據查獲,除補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是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勿心存僥倖規避,以免觸法而遭補稅重罰,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