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3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受贈不動產,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夫欲將名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贈與給妻,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又如妻在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是否要申報繳納特銷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特銷稅係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不動產課徵,「贈與」並非銷售,因此不用繳納特銷稅,惟日後受贈人(即新所有權人)出售自受贈登記日起未滿2年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第5條規定情形者外,應依規定填具繳款書及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