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3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符合自住規定,惟並未將戶籍設於該房地,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按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特銷稅條例第5條立法意旨,係指對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其中第1項第1款有關自住規定,是指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者,上述條件均須符合,缺一不可,否則仍應依規定填具繳款書及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