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4-【欠稅執行】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會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做禁止處分等保全措施,以維租稅債權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往往以移轉不動產或設定抵押權以規避執行,為維護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法訂有屬前述情形者,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等保全措施,倘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亦得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即免予辦理。

【舉例說明】
納稅人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及B公司股東,漏報94年度A及B公司發放之營利所得571萬餘元,核定補徵稅額98萬餘元並處罰鍰19萬餘元,甲君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所就其名下之不動產通知ΟΟ地政事務所做禁止處分登記,惟甲君利用行政救濟程序拖延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後訴願決定確定後移送執行時,甲君已非為A公司之負責人且A公司已擅自歇業,因規避執行事證明確,執行機關即對B公司分配股利項目及甲君之出資額核發扣押命令,嗣後B公司即申請停業,經查B公司負責人是甲君之父親,B公司停業前申報之資產負債表中尚有鉅額之「其他應收款」、「同業往來」及不動產,因無法與B公司聯繫,雖無法得知前述科目明細內容,因B公司尚有不動產,該所即向執行機關聲請對其不動產強制執行,惟執行機關經評估後,僅就甲君已做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進行拍賣程序。

進而說明,除前述保全措施外,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一定金額以上者,亦會對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限制出境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