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1-【限制出境】欠稅限制出境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第7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一旦被限制出境,則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方能解除出境限制。

特別呼籲,民眾如有欠稅應依法儘速繳納,以免被限制出境;至於已受限制出境又急需出國之民眾,應儘速繳清稅款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才能順利出行,輕鬆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