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0-【強制執行】第三人輕忽扣押命令,恐遭強制執行自身財產

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就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請求權執行時,倘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接受執行機關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如第三人未依限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移送機關(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機關時,執行機關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
甲君因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分署查得其任職於A公司,而隨即向第三人即A公司核發扣押命令,請其在甲君每月應領薪資債權1/3範圍內予以扣押,但A公司始終置之不理,未依扣押命令扣取甲君薪資,稅捐機關於知悉後即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分署聲請對A公司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權益。

該局提醒第三人於接獲執行機關執行命令時,應依法辦理,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