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9-【發票兌獎】訂定發布「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財政部表示,為便利民眾兌領各期統一發票5獎及6獎,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爰訂定發布「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對外營業之總、分支機構達2家以上,且均全部使用電子發票、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及辦理代客兌獎業務訂有內部稽核制度之營業人,其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各分支機構辦理收受顧客以對中5獎或6獎統一發票兌換商品、兌領現金或將中獎獎金轉換儲值金或點數業務。
財政部說明,該部前分別以89年2月3日台財稅第880450535號函及9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4049720號函規範,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可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6獎或5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現金或儲值於企業儲值卡(6獎僅限於兌換商品)。又申辦紙本電子發票代客兌換5獎及6獎業務之營業人則係依該部財政資訊中心訂定之「營業人線上代兌紙本電子發票中獎獎金管理規範」辦理相關業務。為提供多元領獎方式,並劃一營業人辦理代客兌獎業務之範圍及處理原則,該部爰訂定發布本項作業要點。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目前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屬該部輔導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重點對象,前揭要點之營業人申請資格必須是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換言之,新頒作業要點規定,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申請辦理代客兌獎作業之資格;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爭議,對於目前業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業務但未導入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將給予預留約1年緩衝期間,俾利其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以符合代客兌獎資格。依此,現行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業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作業之營業人,仍可持續辦理是項業務至104年6月30日(繼續適用該部89年函及97年函之規定至該日)。
財政部提醒,本作業要點發布後,符合資格之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客兌獎業務。營業人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業務,應依規定注意審核發票是否符合領獎要件,發現收受代客兌獎之統一發票有偽造、變造者,負有通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義務;上開營業人如有被查獲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獎金等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將停止其辦理代兌領獎業務並追回所領取之獎金;如營業人未經核准而擅自辦理代客兌獎業務者,將不得向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財政部最後表示,如有查詢該作業要點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行政規則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