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9-【檢舉逃漏稅】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相關資料

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檢舉內容應有具體事證,不得以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及見諸報章媒體的新聞資料或網路資訊,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漏稅的論斷,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被檢舉人進行調查。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
(1)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是公司或商號,應註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2)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

進一步表示,有關檢舉人資料,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稽徵機關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應予以保密,故不用擔心檢舉人資料會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