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30-【進口報關】呼籲報運進口貨物 勿繳驗偽變造或不實發票並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屢發現進口人提供之報關發票,雖與國外供應商相同,但發票之簽名筆跡卻不同,另申報單價亦有明顯偏低之情形。為免進口人因不諳法令規定繳驗偽、變造或不實發票,致誤觸刑罰,該署呼籲進口人,報運進口貨物時應繳驗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完稅價格。

關務署表示,該署曾查獲某廠商進口乳清蛋白一批,報關發票原申報進口完稅價格為美金4,674元,經調查結果實際交易價格高達美金12,269.95元,涉及繳驗變造不實發票,虛報貨物價值,偷漏稅費,海關除對進口人補徵短徵之進口稅費外,並對進口人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依據前關稅總局100年1月25日台總政緝字第1006002367號函示,所謂「變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修改發票或憑證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發票或憑證的內容而言;至於「不實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繳驗的發票或憑證雖仍出於有製作權人之製作而非屬偽造或變造,惟係交易雙方通謀所製作內容虛偽不實的發票或憑證,或係就同一交易事實製作多數的發票或憑證,而僅繳驗其一部分,或其他類此虛偽不實之情形。

進一步表示,關稅與內地稅稽徵機關為防杜逃漏稅捐,對此類案件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並定期交換查核經驗、檢討改進勾稽方法,使不法業者無所遁形,以維護公平貿易環境。該署特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務請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