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776次會議今(4)日討論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延長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下稱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101年1月4日修正本法第5條增訂第2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104年2月4日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107年1月5日;106年12月6日再次修正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至本(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得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本年12月31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免徵轄內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即將屆至,並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該部擬具本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25條)。
此次修法有利於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亦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俟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