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對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某食品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新增1輛在108年1月1日購入之乘人小客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4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公司申報之折舊 | (400萬元-50萬元)÷5年= 70萬元 |
稅法規定之折舊 | 70萬元× 250萬元÷400萬元=43.75萬元 |
公司超提之折舊 | 70萬元-43.75萬元= 26.2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