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律師、托兒所、養護機構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部分則應取得相關憑證,有關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辦理,且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
近來查核○○養護機構,發現業者未依法設置帳簿,相關業務支出也未能提示憑證供核,以致稽徵機關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當年度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定當年度所得額。由於按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減除費用標準核定之所得,往往高於實際營運所得,特別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支出憑證,核實申報,以保障權益。
110/08/17-新設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設置帳簿,核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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