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幫忙朋友或親友尋找合適的不動產物件,買賣成交後所取得報酬屬佣金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仲介報酬,於申報所得時,其計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計算費用,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居間為乙、丙君仲介轄區內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至1%不等之佣金合計9,000,000元,甲君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因甲君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遂按財政部公告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之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歸課甲君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880,000元,並裁處罰鍰1,152,000元。
個人緃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