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惟僅憑公開資訊稽徵機關是無法據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之事實。
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倘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逃漏稅捐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辦理,希望民眾能與稽徵機關攜手共同防杜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110/08/02-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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