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疫情關係,多數人不想外出採買物品,又網路購物具備迅速、貨品自動宅配到家等優點,消費模式漸由實體轉向網路,疫情爆發以來,尤為明顯,網路開店成為一股風潮,惟部分賣家僅考慮網路銷售的便利性,因不諳法令,經國稅局查核時才發現逃漏銷售額,致遭補稅處罰。
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勞務4萬元)起徵點,即應辦理稅籍登記,惟如係開立實體店面,不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逹到前述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時,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關於網路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稅籍登記、適用稅率及申報方式,以A小姐自109年4月15日開始於網路銷售貨物(並無實體店面),舉例說明如附件。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於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不論是否有實體店面,對利用外送平台、宅配或來店外帶自取等方式銷售貨物時,記得也要開立發票,以免被消費者檢舉而受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