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因受疫情影響延長到6月底,但期間近一個月停止臨櫃報稅服務,民眾在匆忙間完成報稅,難免有疏漏現象,尤其對於非屬查調範圍之所得,諸如個人取得之海外所得,常常會發生短漏報情形,在此特別提醒民眾要再自行檢視看看喔!
隨著投資理財工具更多樣性,不少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資產(如基金、債券、國外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局提醒納稅人,其投資收益不管是基金配息、買賣價差資本利得或其他型式之收益,皆屬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申報門檻者,不用納入基本所得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則應全數計入,如果經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超過免稅額67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若大於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其差額則需要報繳基本稅額,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8年初有投資購買境外A基金及B股票等2項海外金融商品,當年度領得A基金利息50萬元(利息所得)、獲配B股票股息50萬元(營利所得)及贖回A基金之買賣價差資本利得1,3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合計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1,400萬元,但是王先生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時不察,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計算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報繳綜合所得稅,而未依前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嗣經該局查獲,以其漏報之海外所得合計數已達100萬元以上門檻,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核定基本所得額為1,50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予以處罰。
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剛結束,個人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取得之海外各類所得漏未申報,因非屬查調所得資料範圍,納稅人如果未保留相關資料,可逕向原申購之金融機構申請海外所得通知書或明細表,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後,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基本稅額及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