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108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即將屆滿,申請適用者可自行指定受理銀行後,於110年8月14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將與受理銀行進行聯合審查,審查結果由國稅局一併函復申請人。
個人資金匯回部分,國稅局須就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進行審查,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准適用專法之資金,依專法規定課稅後,即已完納所得稅。個人若欲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請把握第2年最後期限,在截止日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可享優惠稅率10%。個人申請經核准且在規定期限內將境外資金匯回資金專戶者,受理銀行會以優惠稅率10%代為扣取稅款。個人如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及完成實質投資,尚可退還一半稅額,實質稅率降為5%。
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經該局核准匯回資金後,即應依專法相關規定運用。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國稅局專人諮詢服務窗口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