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詢問:先生在95年購買一輛豪車,她與先生在109年7月1日結婚,先生為表達對她的重視,109年9月1日將該車自其名下移轉登記給她。後因車齡老舊故障率增加,110年5月31日報廢換購新車,但舊車登記在她名下只有9個月(109年9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加上婚後登記在先生名下2個月(109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也還是未滿1年,可否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
依據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達一定年限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換購新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應徵貨物稅時(每輛可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除須符合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及汰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等規定外,所報廢或出口之舊車還必須已登記「滿1年」。
衡酌國人使用車輛多以家庭為單位,為家庭成員共同的交通工具,又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依據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增訂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上述規定,並未將婚前配偶的車輛登記期間排除。本案依李小姐所述,併計舊車登記在先生名下期間(包括婚前的登記期間),應已符合登記滿1年之要件。
民眾如果是在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本人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該報廢或出口的中古汽車登記在本人名下未滿1年者,於上開辦法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時,已依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且尚未確定,或尚未申請惟仍在規定申請期間內的案件,依據同辦法同條項第3款規定,也可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