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惟未於期限內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公司的權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除應於規定期限前辦理申報及繳稅外,並應依限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所得稅法有關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各項優惠規定。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至110年6月30日,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也延長了送交附件之作業期間,因此,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結算申報,如要享受所得稅法對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所規定之各項獎勵,除應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還要依限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者,請至「上傳結果查詢並列印狀態明細表」功能查詢,傳送之附件檔傳輸狀態需為「主機作業處理完成(上傳成功)」,才算完成附件資料之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