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若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折計算全年所得額。
受疫情影響許多營利事業因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致發生獲利衰退情形,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應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可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而減少之營所稅;惟營利事業若按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加計非營業收入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故財政部於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符合前揭規定者,報稅時無須事先申請即得按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合理反映營利事業之營運成本,減輕所得稅負擔。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1,000萬元驟減為600萬元,減少營業收入淨額已達30%〔(1,0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減少40%〕,甲公司依其經營行業別原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按純益率4.8%(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若不滿一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以計算減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