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一) 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應與父母合併申報(已婚者除外)。
(二) 夫妻應合併申報,如於109年結婚宴客,但110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於所得年度(109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 漏報所得:
(一) 漏報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非屬查詢範圍的所 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
(二)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
(三) 未按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明的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或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導致短漏報所得額。
四、 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避免未先行確認就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而產生漏報。
五、 扣除額申報錯誤,類型包括:
(一) 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二)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三)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申報扣除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
(四)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五)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未列示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內,且未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六)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學費;或誤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未列示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內,且檢附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非屬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