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及行動裝置之普及,各類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已成為賣家的重要銷售管道,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的賣家,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除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外,購進貨物時也別忘了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時下越來越多賣家利用各大銷售平台、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而一時疏失漏未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並逃漏稅者,則應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近期查得有位20幾歲年輕人109年間透過電商平台、臉書Facebook、Line等管道銷售商品,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逃漏稅銷售額高達1,000萬元,而未取得進項憑證的金額也有770萬元,經查獲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裁處,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38萬5千元。
從事網路交易之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